社区居民⾃治参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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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治制度
  下⾯是有关社区居民⾃治制度,仅供社区居民做制度时参考!
  第⼀章
  第⼀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步规范社区⾃治组织的⼯作,增强⼴⼤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的,依据⼈⼝、⾃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会,社区居委会。
  第⼆章社区成员代表⼤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是社区中最⾼权⼒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治权的基本形式。实⾏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组中补选产⽣。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数超过⼆分之⼀,可对某项议题进⾏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分之⼀,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使选举权选举产⽣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作失误造成重⼤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作⼈员的⼯作实⾏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作实⾏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作进⾏调查,调查时⽆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觉履⾏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作中起模范带头作⽤。
  第⼗⼀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般每半年召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以上代表、五分之⼀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以上的居民⼩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的权威和效⼒,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和⾃觉遵守。
  第⼗三条社区成员代表⼤会⼀般由社区党⽀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会依法选举产⽣。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治活动。在社区党⽀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六条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组成。其中主任1⼈,副主任x⼈,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作需要,可下设相关⼯作委员会。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每⽉元。
  第⼗⼋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元,专款专⽤。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作,执⾏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居民公约或⾃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体活动,教育居民尊⽼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明、健康、⾼尚的⽣活⽅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包括流动⼈⼝),组建⼀⽀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员安置帮教等⼯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计⽣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武部门做好招⼯、就业、征兵等⼯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作。落实最低⽣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失业⼈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年⼈、优抚对象和失业职⼯、低收⼊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作。
  11、协助⼯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点进⾏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活保障、就业、⼊学、参军、⼯商注册、迁⼊迁出及出⽣、死 亡、流动⼈⼝暂住证明等⽅⾯的⼿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计划⽣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事业单位的服务⼯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监督。
  第⼆⼗条社区居委会应建⽴和强化各项⼯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部报告⼀次⼯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季度⼯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会报告两次⼯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及⼯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情况、计⽣指标的发放及⼈⼝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应明确服务标准,⾃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整改,并对不称职或⼯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附则
  第⼆⼗⼀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条本章程经xx年x⽉x⽇x街道x社区。第⼀届社区成员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通过之⽇起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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