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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组织的概念及自组织项目

删除226字节, 2011年12月24日 (六)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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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解决模式、自发自生发展模式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比较冯兴元,2000年),在其中,政府的作用虽则重要,但起着促进性的、辅助性的、倡导性、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经济管理作用。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不同于经济管理作用。后者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术语[3].政府的经济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要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德国奉行的秩序政策;其次,在市场失灵或竞争失灵时可采取与市场一致(market conform)的过程政策,它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这种介入不在于扭曲经济,而在于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以此为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度模仿和创新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年,第284-289页),辅助、促进、倡导或者主持一些经济活动,正如在市场竞争当中,私人企业家也可以弘扬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不断地模仿和创新,实现"创造性的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推动经济的发展(熊彼特,第147页)。但是,这些“公共企业家”的活动有其限度,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与市场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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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作社组织运作的法律机制]]
*[[论西方国家股份合作社的本质及对我国的启示]]
*[[合作社思想的源流与嬗变]]
*[[合作思想和合作社]]
*[[合作社理论研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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