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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研究(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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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写在前面的话: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建立起来的宪政体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除非刻意歪曲宪法。
  宪政这块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一定会去占领。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研究(2016版)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研究(2016版)   '''[[吕超]]'''
  前 言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研究
  吕超  '''[[吕超]]'''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的宪政体制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理论体系已成为社科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本文从政治民主论,经济民主论,社会主义论,地方自治论,宪政体制论五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宪政体制进行了全方位探讨。其宗旨是为建立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制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奠定理论基础,为今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改革进行总体规划。其提纲如下:
  (三)现实人民民主制阶段。
  是指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吕超在《中国必须走的民主之路》  是指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吕超]]'''在《中国必须走的民主之路》(曾用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立人大基层组织》、《探本求源话民主》)中的提出“建立中上层代表制(代议)和基层人民民主制(直议)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这篇文章首次将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孟德斯鸠主张的代议制和卢梭主张人民民主制两大对立的思想派别的理论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新的理论体系。从此结束了自古希腊以后2000千多年来因国家的膨胀而无法实行直接民主,而使人民民主制陷于停止状态的局面。为人民民主制在大国的范围内实施找到了可行的载体——基层单位。完成了一个伟大的历史跨越。创造了一种真正属于人民的新型的民主政治体系。这个民主政治体系是属于全民的,有了这个体系人民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人。
  四、社会主义的三大分配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制订旨在完善村民会议的组织体系和活动程序,理顺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使议政和行政者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此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政权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组织
  第三章 村民会议的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村民会议的权利,依法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和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同级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村民会议的权利,依法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和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同级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制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会讨论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村民会议除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村民会议除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委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委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送乡镇人大和村支部备案。属于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执行,其它方面的事项由相关的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村民会议秘书组,成员由专职与兼职人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乡镇村民会议秘书组协助下属各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筹备和组织村民会议。
  我这里只拟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在民主选举   我这里只拟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方面权力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为我拟订《村民会议实施办法》提供了相关得法律依据。但《中写在前面的话: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建立起来的宪政体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除非刻意歪曲宪法。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研究(2016版)
  '''[[吕超]]'''
  前 言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研究
  吕超  '''[[吕超]]'''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的宪政体制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理论体系已成为社科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本文从政治民主论,经济民主论,社会主义论,地方自治论,宪政体制论五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宪政体制进行了全方位探讨。其宗旨是为建立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制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奠定理论基础,为今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改革进行总体规划。其提纲如下:
  (三)现实人民民主制阶段。
  是指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吕超在《中国必须走的民主之路》  是指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吕超]]'''在《中国必须走的民主之路》(曾用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立人大基层组织》、《探本求源话民主》)中的提出“建立中上层代表制(代议)和基层人民民主制(直议)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这篇文章首次将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孟德斯鸠主张的代议制和卢梭主张人民民主制两大对立的思想派别的理论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新的理论体系。从此结束了自古希腊以后2000千多年来因国家的膨胀而无法实行直接民主,而使人民民主制陷于停止状态的局面。为人民民主制在大国的范围内实施找到了可行的载体——基层单位。完成了一个伟大的历史跨越。创造了一种真正属于人民的新型的民主政治体系。这个民主政治体系是属于全民的,有了这个体系人民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人。
  四、社会主义的三大分配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制订旨在完善村民会议的组织体系和活动程序,理顺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使议政和行政者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此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政权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组织
  第三章 村民会议的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村民会议的权利,依法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和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同级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村民会议的权利,依法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和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同级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制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会讨论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村民会议除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村民会议除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委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委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送乡镇人大和村支部备案。属于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执行,其它方面的事项由相关的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村民会议秘书组,成员由专职与兼职人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乡镇村民会议秘书组协助下属各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筹备和组织村民会议。
  我这里只拟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在民主选举   我这里只拟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方面权力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为我拟订《村民会议实施办法》提供了相关得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就给了村委在召集村民会议时有很大的选择权。而村民会议因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在组织会议时处于被动地位,这就使其很难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因此,我拟订了本《办法》。城市企事单位人员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搞民主建设要容易的多。但拟订城市基层单位民主建设实施办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就给了村委在召集村民会议时有很大的选择权。而村民会议因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在组织会议时处于被动地位,这就使其很难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因此,我拟订了本《办法》。城市企事单位人员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搞民主建设要容易的多。但拟订城市基层单位民主建设实施办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民主监督等方面权力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为我拟订《村民会议实施办法》提供了相关得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就给了村委在召集村民会议时有很大的选择权。而村民会议因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在组织会议时处于被动地位,这就使其很难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因此,我拟订了本《办法》。城市企事单位人员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搞民主建设要容易的多。但拟订城市基层单位民主建设实施办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就给了村委在召集村民会议时有很大的选择权。而村民会议因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在组织会议时处于被动地位,这就使其很难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因此,我拟订了本《办法》。城市企事单位人员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搞民主建设要容易的多。但拟订城市基层单位民主建设实施办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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