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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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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