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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添加149字节, 2021年10月11日 (一)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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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共同决定。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设置会计账户,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账,可以按照幢设分户账。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
  第八条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共有资金账户,提倡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开户单位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账户应当注明物业服务区域名称和共有资金性质。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共有资金账户,提倡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开户单位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账户应当注明物业服务区域名称和共有资金性质。'''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共有资金账户'''。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是业主委员会的,在银行开立的是共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应当使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回执所注明的业主委员会名称;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是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在银行开立的是共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设为“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名称+物业服务区域名称+共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开立共有资金账户或者存放共有资金,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使用共有资金,未按照规定公开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未按照规定答复异议,或者未依法配合审计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共有资金会计账户,未按照规定保管共有资金会计资料,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会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共有资金会计账户,未按照规定保管共有资金会计资料,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会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挪用、侵占共有资金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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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http://zfcj.gz.gov.cn/gkmlpt/content/7/7334/post_7334511.html#1089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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