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

跳转至: 导航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删除689字节, 2021年5月29日 (六) 00:45
简介
第二章国家机构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机构的名称、构成和职权。第三、四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分别作了明文规定。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因而,它在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上都存在许多缺陷。它大量地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因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开展阶级斗争”,使国家的工作着重点不可能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有许多规定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粗暴破坏。对国家机构的规定极不完备,并规定不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这部宪法不仅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 序言 ==
行政员、groupone、管理员
16,820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