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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者:上犹县人民法院 徐雪 发布时间:2018-10-23 赣州法院网讯 10月22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曾某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物业服务费、公用电费2547元,并支付违约金700元,合计3247元。 2010年,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多层住宅,1个月按0.29元/平方米计算物业服务费;合同约定,业主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业主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的标准加收滞纳金。2014年,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多层住宅,1个月按0.35元/平方米计算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应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0.54平方米,2013年至2017年,被告所欠物业费取整合计2547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支付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如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辩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主张物业费应打折支付。对此,按照举证规则,被告应提供证明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相关证据证明,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约定如期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关于“处于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总额3%的滞纳金(即违约金)”的约定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公平原则,调整违约金按700元计算,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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