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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修改完善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修改或增减的建议稿内容用红色字体标注,发到我们电子邮箱,我们将装订成册或收录到《城乡融合企业建设思想宝库》,提交相关领导和立法部门,并选出优秀稿的修改者,组成《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建议稿、不定期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等举办交流活动,交稿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日。请注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或研究方向、联系方式等,电子邮箱:1367876035@qq.com。 前 言 徐国胜:世统派智库主席、《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秘书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去西方和香港的留学生与创业者,带着西方和香港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订单,与中国劳动力和城市土地相结合,创造了巨额的财富,使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赶超了欧盟,达到美国经济的70%以上,实现了国家崛起,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十九大以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推进,也会让农村去大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人,带着大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订单,与农村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相结合,创造的财富会更加庞大,能使中国经济实力超过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整个西方社会,因为农村去大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人口数量,是中国大陆去西方和香港的留学生与创业者的很多倍,农村资源也是对外开放城市资源的很多倍。 一、市场经济新主体——城乡融合企业 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入股成立的城乡融合企业(城市人才和农村土地相结合的企业),给城市带来农村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市场经济要素,在城市还是有很大吸引力的;公司股东出身或原籍通常都是农村本地的,在当地有良好的资源;最主要是这样的人成立的公司会按大城市资源整合的市场经济规律和契约精神办事,能嬴得城市资本到农村投资的高度认可;由于城乡融合企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降低了对农村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及其社会管理机制的依赖,在农村能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体,大大降低大城市资本的投资风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资金不敢下乡进村的传统,能让农村拥有大量的市场资金,足够实现乡村振兴。 中国对外开放之初,不是让美欧日企业直接购买或者租赁中国土地投资建厂,而是与中国企业合作,建立合作公司或者合资股份公司,并且,美欧日企业只能占合资公司股份的49%以下,不能控制合资公司,后来,中国公司吸收消化了美欧日的技术,建立了自己的人才体系、积累了发展资金,在国际上纷纷崛起,中国拥有近三分之一的世界500强企业,我们才说改革开放是成功的,所以,城乡融合企业也必须走这条路,不卖土地、不出租土地,而是,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订单,建立合作或者合资等各种二级企业,发展经济,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改革农村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 改革农村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使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董事会逐步取代村委会,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党组织取代村党组织,减少农村行政权力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让农村本地企业与城市市场经济直接对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立强大的农村本地企业,以此作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和乡村振兴的基础,实现社会主义城乡共同富裕。 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要形态,是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以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资源,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等,共同成立各种合资、合作或控股企业发展经济的形态。 在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大城市长期工作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要在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董事会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席位。国务院财政部向银行担保,给每家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提供两千万人民币左右的低息贷款,作为启动资金,20年内企业连本带息全部归还银行。 按照以上发展规划,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将增长15%一25%,15年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将超过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整个西方国家的总和,中国乡村振兴将会实现。 三、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体系 农村去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农村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入股成立的城乡融合企业,是中华民族2000多年农耕文明的现代继承者,是一家一户小农经济转变为现代化、企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的体现,是以土地为载体的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共产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农民土地股份企业,是利益为全体村民股东所有的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国家管理的民营企业,是人才密集型的具有市场灵活性的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体。 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体系,成立国务院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的管理机构,组织和领导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党组织,党组织负责落实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的制度,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让企业正常运营。 由于,大学和人才都集中在大城市,因此,成立国务院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管理委员会(中共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管理委员会),派遣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大城市四五十岁有工作经验和资源的大批党员干部,为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党组织的干部,实践城市人才与农村土地相结合的企业发展模式,加速城市干部年轻化,实现城乡融合战略。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全国和全省范围内优化人才、资金、技术等市场要素的合理布局,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与国外有业务往来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融合企业党组织,由中共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管理委员会,派遣北上广深党员干部来组织和领导,使企业与这些特大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更好对接。 其他的城乡融合企业党组织,由省级中共委员会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管理委员会,派遣省会等省内大城市党员干部来组织和领导,使企业与省会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对接。 四、建立新型国际贸易中心 根据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斗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与各国共产党应该组建成立世界共产党,领导世界最底层的人数最多的农民参与国际商品交易,争取国际贸易的权利,分享国际贸易的利益,建立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形成新型全球一体化贸易体系,让全球的农民成为世界共产党的社会基础和坚定支持者。 成立世界共产党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球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的领导机构,组织和领导中国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与国外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对接,开展国际贸易,使农民分享国际商品贸易的利润,提高全球农民的生活水平。 中国每家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都可以为自己村和“一带一路”成员国的一个行政村或镇或县城,各建一条村级商业街,由各自村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到对方国家村的商业街经商和国际贸易,把本国本村的产品直接在对方国家批发销售,这样中国东部,包括中西部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只要有200个行政村就可以建立200条国际商业街,与200个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国际贸易通道,建成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形成世界共产党领导的新型全球一体化贸易体系,把外循环经济变成内循环经济,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第一段:“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城乡要素流动不顺畅、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影响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本消除。为重塑新型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意见”。现在,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为指导思想,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 以下是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请把修改完善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的内容,用红色字体标注,发到我们电子邮箱,我们将装订成册或收录到《城乡融合企业建设思想宝库》,提交相关领导和立法部门,并选出优秀稿的修改者,组成《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建议稿、不定期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等举办交流活动,交稿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日。请注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或研究方向、联系方式等,电子邮箱:1367876035@qq.com。 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 徐国胜:世统派智库主席、《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秘书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融合企业 第三章 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 第五章 二级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六章 城乡融合战略 第七章 城乡循环经济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支持和发展城乡融合经济,加强对城乡融合企业的保护,发挥农村土地的保值增值,推动城市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与农村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市场资源要素相结合,建设强大的农村本地企业,促进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城乡融合企业,是指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入股成立的企业,包括,在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大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 第三条 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村民,成为城乡融合企业股东,拥有的股份,是与自己给企业经营土地占企业整体经营土地多少相对应的。 第四条 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入股成立的城乡融合企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权利,依法保护城乡融合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规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城乡融合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六条 国务院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共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共省级委员会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从人才集中的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大城市派遣,有工作经验、有大城市资源的党员干部,来组织和领导城乡融合企业党组织,整合城乡资源,对接大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发展城乡融合企业。 国务院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共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共省级委员会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和全省范围内优化人才、资金、技术等市场要素的布局,促使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市人才与农村土地相结合的企业制度,根据农村承包土地两个三十不变的政策,在两个三十内之内的原籍是农村的城镇居民,可以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城乡融合企业的股东。 在农村承包土地两个三十不变之内的原籍是农村的城镇居民,不影响城市工作和生活情况下,有权把户口迁回农村原籍,以优化城乡人才的布局结构,推进城市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战略。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的管理与监督体制。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党组织制度,由企业党组织负责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城乡融合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其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城乡融合企业股东和董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城乡融合企业 第十一条 城乡融合企业是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入股成立的企业,是中华民族2000多年农耕文明的现代继承者,是一家一户小农经济转变为现代化、企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的体现,是落叶归根和告老还乡等中华传统文化的执行者。 城乡融合企业是以土地为载体的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共产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土地股份企业。 城乡融合企业是利益为全体股东村民所有的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国家管理的民营企业,是人才密集型的具有市场灵活性的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体。 第十二条 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入股成立的城乡融合企业,带来农村的土地、自然环境和劳动力等市场经济要素,在城市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最主要是这样的人成立的公司,会按大城市资源整合的市场经济规律和契约精神办事,能嬴得城市资本到农村投资的高度认可。 城乡融合企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降低了对农村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及其社会管理机制的依赖,在农村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体,大大降低城市资本的投资风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市场资金不敢下乡进村的传统,能让农村拥有大量的市场资金,足够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城乡融合企业将走改革开放初期路线,不对外出租土地或二次转让土地经营权,而是,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建立合作、合资和控股等各种二级企业,发展经济。 第十四条 城乡融合企业通过建立合作、合资和控股等各种二级企业,引进、学习、吸收城市的技术、建立自己的人才体系、积累自己的发展资金,推进城乡融合战略。 第十五条 城乡融合企业股东包括:村民、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保留农村承包土地的城镇居民和原籍是农村的城镇居民等四类自然人。 第十六条 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要形态,是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以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资源,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等,共同成立各种合资、合作或控股企业发展经济的形态。 第三章 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国务院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共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共省级委员会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落实城乡融合企业制度。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享有农村承包土地的家庭有权把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交给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经营,家庭成员就成为企业股东,以股东身份,参加由本企业党组织召开主持的企业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拥有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与国外有业务往来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融合企业党组织,由中共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派遣北上广深党员干部来组织和领导,使企业与这些特大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更好对接。 其他的城乡融合企业党组织,由省级中共委员会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派遣省会城市党员干部来组织和领导,使企业与省会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消费市场更好对接。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人作为城乡融合企业股东或董事依法享有企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城乡融合企业股东大会等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的章程。 董事会和监事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企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共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共省级委员会农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和领导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党组织,党组织负责落实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制度,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保证在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大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河南、浙江、上海和北京等中东部的党员干部和居民群众,在新疆、西藏和内蒙古等经济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股东的保障制度,实现民族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城乡融合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维护城乡融合企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维护城乡融合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乡融合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要依法经营,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监督权力,依法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四章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融合企业二级企业,是指城乡融合企业以自己在农村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资源,直接与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和市场等,共同成立合资、合作或控股等各种企业。 城乡融合企业拥有二级企业51%以上股权,拥有二级企业控股权,分红不能低于30%。二级企业上市以后,股权结构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城乡融合企业任命二级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财务负责人等,出资方出任总经理。二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监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 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企业股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企业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十七条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按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按照控股股东职责规定,城乡融合企业委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等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企业机构。根据二级企业股权结构,出资方委派相应的董事、监事,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级企业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等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任免权。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二级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出资方,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有聘用副总经理、市场和业务等部门负责人的权力。 城乡融合企业的二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 二级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三十条 二级企业控股股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人员: (一)任免二级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二级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二级企业控股股东、城乡融合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十一条 二级企业控股股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在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城市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生活经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城乡融合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三条 未经二级企业控股股东和出资方同意,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二级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出资方同意,二级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城乡融合企业及其二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城乡融合企业及其二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融合企业及其二级企业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乡融合企业及其二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城乡融合战略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战略,国家建立健全城市人才参与城乡融合企业制度,鼓励农村出身的城市人才成为城乡融合企业股东、董事或监事。 农村出身的在城市工作十五年的有大城市资源的城乡融合企业股东、董事或监事,国家支持其在自己或父母原宅基地上,建设别墅等高档住宅设施,自己出资30%,县级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贷款40%,中央财政补贴30%。 第三十九条 在城乡交通一体化基础上,推行城市上班和农村居住的生活方式,国家建立健全落叶归根和告老还乡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城市人才和资金回流农村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养老养生体系,建立城乡交流机制,推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 第四十条 农村出身的城市人才,在农村建别墅,以个人投资30%项目款和中央财政补贴30%资金作为基础,引导社会资金大规模进入农村,投资城乡一体化交通和农村现代化别墅居住项目及其配套项目与产业,发展地方经济,创建引进人才的乡村振兴,推行城乡融合战略。 国家建立健全县级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保资增资制度,城乡融合企业股东、董事或监事的别墅,打完地基盖完一层后,以设计图、施工和预算报告等及其相关证明,到县级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贷款40%资金,用于后面的建设和装修,全部建完和装修后,中央财政补贴的30%资金款,全部打到县级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账号,帮贷款人先还上四分之三的贷款,剩余的四分之一贷款和其它利息,由贷款人十年内还清,以保障县级国有金融资产的增值,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县级国有企业与城乡融合企业和城市资本,共同建立农村金融、交通、房地产、建筑、家具、农业科技等企业的经济发展体系,完善城乡一体化交通和农村现代居住设施等等,引进人才,发展壮大城乡融合企业,为农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城乡融合战略。 第七章 城乡循环经济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国务院财政部向银行担保,给每家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提供两千万人民币左右的低息贷款,作为启动资金,20年内企业连本带息全部归还银行,建立城乡循环经济体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与种植养殖业等农业技术拥有者和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在城乡融合企业土地上,共同建立专门种植养殖等产业的二级企业制度,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种植养殖业产业等项目。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与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在县级工业区,共同建立各种农副产品加工的二级企业制度,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与长期工作生活在北上广深和省会城市的村民股东和城市资本,在大城市共同建立产品销售、品牌运营和城市融资等二级企业制度,增强城市的销售融资、品牌融资、股权融资等各种融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与社会资本,在县级工业区,共同建立物流企业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循环经济体系,形成城乡融合企业投资农村产品生产——城市消费——城市融资——投资农村生产产品——城市消费——城市融资的城乡循环经济体系。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的种植养殖、深加工、销售、金融和物流等各种二级企业的上市融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企业之间合并制度,建立强大的农村本地企业。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五十二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城市人口和城乡融合企业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将促进省直管县政策落实,优化城乡布局结构,加速人才、资金、技术等市场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对农村生产关系改革和农村生产力解放有重大促进作用。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把修改完善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的内容,用红色字体标注,发到我们电子邮箱,我们将装订成册或收录到《城乡融合企业建设思想宝库》,提交相关领导和立法部门,并选出优秀稿的修改者,组成《城乡融合企业建设论坛》城乡融合企业法建议稿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建议稿、不定期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等举办交流活动,交稿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日。请注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或研究方向、联系方式等,电子邮箱:1367876035@qq.com。 临走用拇指右下点图片分享!。如觉文章不错,转发更多亲朋,右上点【···】分享!!! ====== 全球垄断主义是发展到资本家的私人货币一一美元、世界垄断组织和基金资本的统治已经在全球确立,一、两个基金寡头就能发动一场全球经济危机的货币经济形态,这一阶段的资本主义。其中包括几个基本特征:1、生产和资本在全球的集中已发展到很高的程度,而且,世界垄断资本家靠发行全球通用的私人货币(美元)控制了全世界的经济,并造成了全球垄断,以致造成在政治上要求:其私人财产在世界各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人权高于国家主权;2、金融资本和投资资本已经溶合成基金资本,在基金资本的基础上形成了基金寡头和寡头基金 3、一、两个基金寡头为了获得兑换差额和更高的利润就可以直接发动,而且有能力发动世界经济危机,并从中获利;4、寡头基金已成为重新组织世界及其运作的核心力量;5、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已由商品产销、供求的矛盾,表现为货币金融危机对整个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破坏;6、货币经济支配的全球经济体系,已在世界范围内确立;7、货币经济是资本主义消亡的实质;8、全球垄断主义已要求其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国家也将随着资本主义消亡而开始消亡了;9、国家共产主义运动已经结束,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及其世界民主革命即将开始。 世统派是世界统一学派简称。世界统一学派认为:世界共产主义者第一个任务是加速国家共产主义者向世界共产主义者转变的进程,促使各国共产党改组为世界共产党,成立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世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拉开领导世界民主主义运动的序幕,推动世界人民自由、民主、直接选举产生世界议会和世界总统,让要求和平的世界人民直接登上世界政治舞台,建立世界政党政治制度取代国家主导的军阀式的国际政治制度,彻底消灭人类战争。并且,制定一部世界宪法实行“一球多制”,把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西方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沙特阿拉伯实行伊斯兰逊尼派君主制、伊朗实行伊斯兰什叶派治国制度等现状,用世界宪法形式固定下来。 世界统一学派认为:世界共产主义者领导世界民主主义运动最重要的经济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改造成世界共产党领导的股份公司——世界人民银行,让世界500强企业拥有30%左右的股份,把银行董事会变成世界经济政府,制定全球经济制度和金融政策,让所有股东在货物贸易和商品交易过程中都要使用人民币结算,使中国人民币成为世界人民币。 世界统一学派认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全球化思想是世界统一的指导思想。中国马克思主义全球化思想就是以农村包围城市的世界新民主主义运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是乡村振兴、“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 世界统一学派认为:以中国马克思主义全球化思想为指导,与一带一路成员国一起,通过“两村一企”和跨国“两村商业街贸易互置”机制,在中国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村民国际贸易和世界民族大融合,建立一种新型国际中心,形成中华民族领导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 世界统一学派认为: 农村去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完全以农村土地入股成立的城乡融合企业(城市人才与农村土地相结合的企业),是中华民族2千多年农耕文明的现代继承者,是一家一户小农经济转变为现代化、企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的体现,是以土地为载体的自由人联合体式的更高级的共产主义企业,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农民土地股份企业,是利益为全体股东村民所有的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国家管理的民营企业,是人才密集型的具有市场灵活性的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体。 世界统一学派认为: 中国共产党与各国共产党成立世界共产党,领导世界最底层的人数最多的农民参与国际商品交易,取得国际贸易权利,分享国际贸易利益,建立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形成新型全球一体化贸易体系,让世界的农民成为世界共产党的社会基础和坚定支持者。成立世界共产党中央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的管理机构,组织和领导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党支部,党支部负责落实土地股份制企业的制度,招开和主持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使农民企业正常运营。在共产党领导下,让中国村民土地承包权股份制集体企业与国外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对接,做国际贸易,让农民赚取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利益,提高世界农民的生活水平。中国每家村民土地承包权股份制集体企业都可以为自己村和“一带一路”成员国的一个行政村或小镇,各建一条村级商业街,由各自村的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到对方国家村的商业街经商和国际贸易,把本国本村的产品直接在对方国家批发销售,这样中国东部,包括中西部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只要有200个行政村就可以建立200条国际商业贸易街,与200个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国际贸易通道,形成新型国际贸易中心。 世界统一学派认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和共同富裕的基础,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解放农村生产力,使村民土地承包权股份制集体企业董事会取代村委会,村民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企业党支部取代村党支部,减少农村行政管理体系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让农村本地企业与城市的市场经济对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立强大的农村本地企业,实现乡村振兴。在北上广深和省会等大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村民,要在村民土地承包权股份制集体企业董事会占有三分之二的席位,推行城乡融合战略。中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主要形态是村民土地承包权股份制集体企业,以土地、自然环境和劳动力等资源,与城市的人才、资金和技术等,共同成立各种合资或合作企业发展经济的形态。 世界统一学派部分代表作:《【原创】世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原创】举起世界民主主义旗帜与美国进行一场普世价值观的巅峰对决》、《【原创】台湾不回归就彻底埋葬美元霸权》、《【原创】中国人领导世界的经济制度》、《【原创】中国“三农”经济发展模式》、《【原创】中国金融崛起路线图》、《【原创】三十四条亚欧非高铁丝路经济带形成亚欧大陆经济圈》、《【原创】中国藏水入疆综合性基础工程》、《【原创】中国六江入黄综合性基础工程》、《【原创】未来70%实体经济将由村集体企业承接!》、《村以企业身份进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是乡村振兴之基础!》、《【原创】两村一企的城市化路线图》、《【原创】两村一企的十大特征》、《【原创】两村一企所属村级产业园区产品进城和出口退运费》、《【原创】解放农村生产力,创建强大的农村企业!》、《【原创】焦裕禄精神是世界政党党员干部的财富,可以国际交流》、《【原创】中国的全球经济方案——新型国际中心战略》、《【原创】村民土地股份制集体企业是一种共产主义企业形式》、《【清明节】中国人的信仰在父亲土地上,西方信仰在教堂里》《【原创】“资本”主义越来越没“资本”了,世界统一会开始吗?》、《【原创】广东省委省政府迁往增城区的七大因素!》、《【原创】粤港澳大湾区五条环城路和五条经济带》、《【原创】深圳不直辖,东扩150公里,再造两深圳》、《【原创】成立香港党委和香港政协,开始大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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