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性质认定

来自通约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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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企业职工股东合作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又吸收或者容纳了股份制(即公司制)的一些做法或者因素的企业形态,相应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集体股、职工股、对外募集股三种成份并存,这三者各自代表着集体所有制、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因素。所以,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合作制、股份制三者基因重组在一起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与传统的合作制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有着不同的特点,特别是与其他公司制企业之间存在的区别,使相应纠纷处理的适用法律问题不同于其他公司制企业,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尤其是劳动联合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成员出资是要利用股份合作企业提供的服务,而股份合作企业的服务就是为其提供就业岗位,故其出资者与职工两者自然是合一的,这就形成了劳动联合型的合作制企业职工全员入股的特征。这一点成了区别股份合作制与其他股份制最明显的表征。由于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