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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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职责
职责一
发动业主广泛开展并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用自己双手净化、绿化、美化小区。组织业主搞好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职责二
大力开展做文明市民,建绿色社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区绿地养护管理,开展群众绿地认养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家庭活动。
职责三
认真宣传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人民政府及时反映居住区的卫生情况,协助政府和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公共卫生工作。
职责四
加强对物业服务方的监督工作。积极协调物业服务方、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职责五
监督物业搞好社区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
职责六
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社区的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区别
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向业主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会议通过;
(四)经业主会议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方,并经业主会议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服务方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五)经业主会议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
(六)审定物业服务方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七)监督物业服务方的管理服务活动;
(八)执行业主会议的有关决定;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服务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