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复兴联合促进会章程(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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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复兴联合促进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华复兴联合促进会。
英文名:United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Revival.
第二条本会性质 本会是通过弘扬中华文化、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助推中华复兴(、维护世界和平、共建美好家园)而设立的非政府民间组织。本会将汇聚海内外热爱和平、报效祖国、造福万民、服务社会的华人仁人志士,努力打造为中华民族复兴,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展示个人才干、贡献个人力量的公益平台。
第三条本会宗旨 中华复兴联合促进会旨在联合社会各界有理想、有爱心、有觉悟、有能力的贤能之士,共同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推广,帮助每个人营造和谐、公正、互助、互利的社会环境,致力于祖国统一、民主政治、民族复兴、国家兴盛。
第四条组织形式 中华复兴联合促进会是一个由海内外一批有理想,有抱负,有信念,有爱心的华人精英,发起组建的公益性(的思想文化宣教)的民间组织,旨在实现中华复兴,乃至世界大同。 中华复兴联合促进会,将根据需要,在各地设立分会或办事机构。
第五条活动原则和方式
本促进会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团体。其活动方式既以思想文化的研究和宣传,参与上层建筑的建设。也将通过财富创造的研究,并理论联系实际,创办一些示范性的企业,来助推经济基础的进一步发展。
本促进会的机构、组织、成员、工作人员等均须遵守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民间习俗等。避免各类过激行为。
本促进会为了实现宏伟目标,乐意接受社会爱心人士和机构的捐助。我们将逐步设立以下专业项目,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开展深入研究,服务我的们的民族和国家。
1、创办中华医学传承促进会,挖掘整理中医理论,指导现实应用;推广《黄帝内经》“治未病”思想,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2、创办儒释道及基督文化的研究机构的,重建道德信仰。遵循“圣人治未乱”思路,积极献计献策,为国家治理和中华复兴出力。
3、开展文化宣传,利用影视、传媒、报告、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弘扬中华五千年文明,传播中华传统的“儒释道医武”等内涵,以多种艺术形式复兴中华文化,推广中华文化。重塑社会风尚,建设精神文明。
4、借助共同的华夏文化,联合中华国际关公文化发展协会等在台湾有分会的民间团体,助推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
5、筹备创办毛泽东思想讲习所,条件成熟时创办毛泽东思想学院。
6 、 创办财富研究机构,助推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 我们的目的是,研究、宣传优秀的中华文化,在各项实际事业中,体现“文化自信、制度自信”,引领世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六条组织原则会员要求 中华复兴是文化、道德、政治、经济全面的提升和复兴。本会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尤其是需要民众中认可本会章程的先进者、觉悟者、学有专长者、行业领导者、爱心奉献者的参与和领导。
第七条组织机构
理事会为最高组织机构。由发起人、出资者、德高望重者组成。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章程及各项重大决定。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重要职位人选。
组织机构图示意如下:

中华复兴联合促进会.png
第八条岗位职责
(一)理事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本会处理一切事宜:对内在听取民主意见的基础上,协调安排会内各项工作。
(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本会内部事务。按理事会安排负责专项本职工作。
(三)秘书长:统筹处理本会文件化工作,做好本会各项计划安排和制度建设。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本会文件化工作,分类建好各项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职责
(1)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主要岗位人选、任命和通过新一届常务理事名单,根据本会发展需要,决定聘请外部专家、顾问;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5)决定召开理事大会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5)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根据理事会安排,向理事长、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3)根据理事长安排,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4)提名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起草、审核本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文档,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6)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关心和致力于中华复兴、文化自信、社会和谐、人类大同事业;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要求德才兼备,有良好的觉悟,具备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理事入会程序:
(1)个人申请、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2)或有推荐人介绍加入;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四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表决权;
(2)提出工作意见和专项事务报告,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献计献策,撰写论文、报告,提供有价值意见。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一年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届五年,届中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以通讯方式征求常务理事意见,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退会处理
(1)理事个人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2)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和本会联系,作为自动退会处理备案。
(3)理事个人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备案。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2)会员会费基金;
(3)本会自行创办互助经济体收入;
(4)个人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终止财产处理: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复兴联合促进会 2020年 8月 26日 会 长: 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