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宣言》:“自由人的联合体”,一个真正伟大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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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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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写的《共产党宣言》发表。在这部不朽的经典中,他们豪迈又肯定地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时隔数十年后,朱·卡内帕请恩格斯为1894 年3月起在日内瓦出版的周刊《新纪元》找一段题词,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以别于但丁曾说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的旧纪元。

恩格斯认为,除了《共产党宣言》中的这句话,他“再也找不出更合适的了”。

“自由人联合体”

“自由人的联合体”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亦即人类未来理想社会的本质规定。从最初接触共产主义理念到提出这一表述,马克思经过了很多年的思考。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接触到共产主义思潮,那时他对于共产主义还不甚了解,正如后来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所说,“我以往的研究还不容许我对法兰西思潮的内容本身妄加评判”。

其实那时他的兴趣主要在于争取新闻出版自由――他认为这是人类自由的最为重要的部分。作为一个黑格尔主义者,他强调精神、理性的作用。

他赞美自由报刊就是国家精神,自由报刊“是观念的世界,它不断地从现实世界中涌出,而又作为越来越丰富的精神唤起新的生机,流回现实世界”。因此他想通过理论批判,使作为“绝对精神的体现”(黑格尔语)的普鲁士国家合理化,实现自由。

但现实无情地击碎了马克思的幻想:理论批判不仅没有改变现实,普鲁士专制政府反倒把《莱茵报》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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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共产主义

离开《莱茵报》,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重新研究哲学。在这时期写下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实现的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共同体)并不能保障自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自由的障碍。

马克思深刻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实践和人权理论的矛盾:“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同自己的目的即同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定被抛弃”;但在现实中,却发生了大量的政治生活侵犯人权的现象,导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

马克思开始考虑如何超越政治解放,实现彻底的人的解放。他认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他希望找到一种新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作为类存在物的个人既能保持其独立性,又不失其类的本质;既要和所有人结合,又要避免这种结合形成的力量反过来同个人对立。

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有了更为全面的和深刻的认识。他把自己关于自由、共同体、私有财产等问题的思考与对共产主义研究结合起来,赋予共产主义新的内涵。他认为,资产阶级国家不能保障自由的原因在于私有财产制。私有财产导致了人的异化,导致人的类本质――自由――的丧失。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用费尔巴哈式的哲学语言回顾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的历史发展,否定了粗陋的共产主义和要求扬弃政治异化、废除国家的共产主义。

他认为,真正的共产主义应该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

这里,共产主义代表了人类生存的一种新的状态,是真正摆脱了私有财产带来的异化状态的社会形式。

真正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确立的标志。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指出,个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个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共同体。

但共同体有真假之分。他把以往的阶级社会称为“冒充的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这种共同体不仅是虚幻的,还是一种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认为,只有保证每个人都能通过共同体获得自己的自由的共同体才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共同体。

“真正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的区别还在于,“在真正的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这样的一种联合,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下。”真正的共同体可以通过个人间的联合来控制涉及人的全面的发展的条件,确保人的自由。而在虚假的共同体中,对“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的控制是受偶然性支配的,不能真正确保人的自由的实现。

马克思对于“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是:它既能保证每个人的自由的实现,又能避免共同体像资产阶级国家那样反过来对个人自由的实现产生的妨碍。

这种构想在《共产党宣言》里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哲学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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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形成和他对自由的思考是分不开的。自由是马克思哲学探索的一个主线。

马克思最初追求的是“普遍的自由”,但他很快发现,自由的问题不在于自由存在不存在,而在于是不是所有人都能享有自由。因此马克思对自由的思考转为如何实现“每个人的自由”。

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导致人们不能普遍地享受自由的原因。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虽然实现了政治自由,但由于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存在,自由落实为“贸易自由”、“自由竞争”,“在自由竞争情况下,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

因此,人的解放不应局限于政治解放,应该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变革经济制度,扬弃私有财产。这是马克思超越西方近代自由主义者和空想共产主义者不同之处。

“自由人的联合体”涉及个体和联合体两个方面,个人自由是其重点。个人自由与联合体(真正的共同体)的关系是:一方面,个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联合体,个人自由只能在联合体中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实现每个人的自由既是建立联合体的目的,又是保持联合体存在、发展的先决条件。两相比较,个人自由在逻辑上还是要优先于联合体的,这与马克思一贯重视个人的立场是一致的。

《共产党宣言》的绝大多数篇幅,是在论述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这些内容,而“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表述强调的是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不涉及具体的制度安排,也没有提及私有财产的扬弃。

这就容易使人过多地关注具体的制度构想方面的内容,而忽视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共产主义的价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