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公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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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公社”生态农场 (生态农业发展公司)章程(据征求意见之修订稿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社员和他人解决食品安全、就业再就业和养老等生活问题,提高收入,保障和丰富社员物质文化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四有公社”生态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或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社农场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助、合作共赢、公开的基础上,合伙人共同出资(或出资产、劳动力)成立本公社农场。吸纳现代公司管理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社员同工同酬,干部不脱离生产。社员按劳分配和按出资分红兼顾。全体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尽其能,按劳分配,合作共赢。以非转绿色生态农场+养老服务+农工商一体化的模式运行。既生产非转基因绿色安全食品满足社员和社会市场需要,又安排退休下岗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再就业,又解决中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作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农场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农场名称:“四有公社”生态农场 。   

第五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农场经营范围   

第六条 农场经营范围:种植养殖销售非转基因粮食、蔬菜、水果和猪、羊、鸡、鱼等农牧渔产品,以及生产销售上述深加工产品;技术推广与种子繁育销售;饭店、养老服务和旅游观光服务。   

第四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合伙农场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出资社员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列表)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出资额 时间 方式

第九条,公司的财产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住房、办公、仓储、厂房等不动产,各种农机具、车辆,水井、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存款、收入、流动资金等货币财产,技术、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他公认或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公司的合理财产。

第十条,公司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政府政策补贴和奖励,社会捐款捐赠。社员以劳动力付出转换公司股权的收入,按公司增资扩股处理,或者大股东转让股份处理。社员以劳动力付出转换公司股权的,每一个整劳力一天的劳动付出计100股。但转换股份不得超过2万股。

第五章 农场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农场管理人员和其他社员提出批评意见,对不称职和违反章程、法律的农场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撤职案。对危害公社生存和重大利益的社员有提出开除议案的权利。

5、对农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6. 在农场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8、参加农场劳动和学习文娱等活动,平等享受社员待遇。

9、参加社员大会,讨论公社的重大事项,对公社决定、决议和其他事项按出资股权和身权有同等投票表决权和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二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协议规定缴纳出资;   2、在农场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农场承担债务;    3、农场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农场章程和规章制度,保守农场秘密;

5、服从领导管理和工作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和其他活动,按时完成任务。

6、支持农场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农场业务发展;   7、如果农场亏损,按股份分担亏损额。

8、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农场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农场全体社员大会是农场的权力机构,包括出资社员和非出资只出力社员。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农场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农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任命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讨论决定社员工资分配方案(全体社员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基本平等的原则,上下相差不超过一倍);讨论决定新社员的加入及加入方案,批准和决定个别社员的退出或开除。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农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农场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与使用和投资事项,以及弥补亏损的方案;(农场的纯利润三分之一给出资股东分红,三分之二用于公积金公益金)。

8、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农场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农场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农场章程;批准决定农场的重要规章制度。

12、其他社员大会认为的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本农场筹办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会议由社员按照出资比例和人数双重行使表决权。入股资金总额的投票权占50%;社员总数的投票权占50%。两项总计为100%。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社员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社员十分之一以上联合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管委会成员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社员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十分之一社员联合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会议作出修改农场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农场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出资人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有关农场事项的表决可经过半数以上投票权人通过。    第十九条 农场设董事会,是农场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员大会授予的职权。成员为5—7人,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农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全体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3、审定农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农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农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农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农场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农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管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任免农场办事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对管委会人员失职渎职和不能尽职工作的人员,提出罢免案和中止职务,并临时调整管委会负责人。报社员大会批准追认。被董事会弹劾和中止职务的管委会人员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复议。管委会主任缺位时,董事长可以临时代行管委会主任职权。

10、制定农场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奖惩制度、招录辞退制度、各部门岗位职责、各机构议事和表决程序、选举办法、招录的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律师和专家的薪酬等。报社员大会批准。

11、监督检查管委会、监事会的工作,每季度定期听取管委会、监事会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对专门事项做出决议。管委会、监事会应当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决定。但可以提出复议意见。复议未被批准时,应当继续执行董事会决定。

12、接受新社员的加入申请,提出对社员的辞退或开除议案,提交社员大会通过。

13、其他社员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向全体社员公告会议情况。社员提出旁听会议的,经批准可以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场专门制度规定。董事会决议决定需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的工作,并对董事的工作进行必要分工。 董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和工作人员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二十三条 农场管委会是公社农场社员大会及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对社员大会和董事会负责。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农场综合部、财务部、生产经营部、销售部、人力部、文娱部等部门的工作。制定各部门职责,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

2、主持农场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农场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农场内部工作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5、提请任命或者免除农场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人选,报董事会任免。决定聘用财会人员、技术人员、律师专家及报酬方案。报董事会同意。

6、安排好社员的生活和文体娱乐活动。

7、社员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农场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设粮食生产队、蔬菜生产队和养殖队,在管委会领导下分工劳动。队长由社员推荐,管委会任命 。

第二十五条 公社设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成员3-5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出资人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相差不超过一人 。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农场财务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农场财务收支明细每季度向全体社员公开一次。   2、对董事、管理人员遵守章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全体社员遵守农场章程、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农场章程或者社员大会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报社员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对违规社员提出处理意见,由管委会执行。需要开除的报社员大会通过。

3、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予以公告。

4、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

5、向社员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由社员大会授予的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监事会拟定,提交社员大会批准。 第七章社员生活保障与业余活动

二十九条 农场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要优先解决好全体社员的住宿、餐饮、卫生、医疗、文化生活。农场负责建设社员住房,每个家庭安排宾馆式标间一套(带卧室、卫生间、洗漱、衣柜、写字台等),公共食堂、文体活动场所和器材、图书阅览室,以及医务室等。定期组织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

社员根据兴趣爱好可以自由组织书画社、戏曲社、歌舞社、棋牌社、球操社等,丰富业余文体生活,由管委会安排场地和器材。第二十六条 社员生活会

每天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晚饭后,组织召开社员生活会。所有会员可以提出对公社的构想、意见、建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觉悟,增进团结。

生活会上,十分之一以上社员联合,可以提议召开公社临时董事会,研究社员所提事项。

第八章 公社性质和入社条件与分配

第三十条,公社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入社社员一般既按本社规定的数额出资入伙,同时也到社参加劳动。入伙的资金数量全体社员应当大致均等,也就是股权均衡化,防止个人占股比例过大出现个人或几个人联合控股的现象,保证公社的集体制性质不会改变。初步确定每个社员出资2万元人民币(每股一元,入股两万股)。鼓励多投资,但多余的不算股份,算公社借款。待以后公社分期归还本息。同时,也吸收部分只出资或出力的社员。分配的方式是:出工的社员,按市场雇工价格和出工多少计算工资;只出资的社员根据公社每年纯利润多少,再扣除公社公积金、公益金后按股分红。公社农场的产品优先供应给社员。产品价格按照当时的每月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一月一结算。公社设社员公共食堂,饭菜价格按原材料出售市场价格加上厨师工资等成本计算。(另一方案:社员出资为公社借款,待以后随着公社农场的发展壮大,从利润中对出资社员分期还本付息。利息稍高于银行利息。社员参加劳动先记工分,每劳动一天记一分。每月发适量生活费,待年底看农场收入情况,扣除公积金公益金税费后结算工资。农场产品免费给社员平均分配。出工少的或不出工的按分得农场产品数量,以市场销售价格的50%补偿给公社。具体补偿数量和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章社员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社董事会、监事会、管委会和社员大会做出的各种决定决议,都要即时向全体社员公开,以便执行和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出资社员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但不能退出出资。被开除的社员的出资,扣除给公社造成的损失后,以转让的方式退出。    第三十三条 出资社员向公社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出资人过半数同意。出资人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出资人征求同意,其他出资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出资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公社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四条 农场的营业期限30 年以上,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场清算组应当自农场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农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农场被依法宣告破产;

2、农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农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农场通过修改农场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农场(公社)所有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主任副主任管理人员及以下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等一律不脱离生产,除有会议和履行职务职责工作外,一律在一线与社员一起参加劳动。不搞特殊化。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开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农场(公社)登记事项以国家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每位出资人和社员一份。并报国家登记机关一份。   “四有公社”生态农场 2018年 3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