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消费合作社章程”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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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消费合作社章程(讨论稿)<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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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合社]] 微信:zgrmzhs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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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约智库}}
第一章 总  则<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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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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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font size="6" color=blue;">'''消费合作社章程'''</font></center> <font size="5" color="#545454>
  第二条 本社由羊村群发起,于2016年1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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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作社联盟有限公司章程
  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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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本社成员出资额和出资方式:<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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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成员最低认缴出资100元,最高认缴出资不超过1000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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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利润额比例返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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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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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司宗旨:公司定位全国合作社联合社,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经批准成为成员。成员以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表决权至少占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非上述股东表决权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注:按相关法律规定,至少80%以上]。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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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企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拟发展成为社会企业。 
  (一)批发兼零售: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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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目标或使命如下:以产业链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帮助成员增收为目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种植(限分支机构经营):花卉、苗木、农作物;水产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动物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茶座、棋牌服务、餐饮服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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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担如下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方负责,对环境友好,对社会有益。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合作基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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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年利润用于股东分红的部分不多于  %,剩下部分承诺均用于投入公司发展及用于社会目标。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合作基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利润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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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清算时,承诺将剩余财产  %,捐赠给与本公司使命和目标相近的社会企业、公益基金或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合作基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利润额。<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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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为保障公司社会目标不发生飘移,鼓励公司按照自愿原则对公司内部组织管理结构作相应调整,如:股东会增加未出资的员工和社区利益代表;涉及公司社会目标的重大决策,股东会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同时,为提高公司透明度,鼓励公司主动承诺,一旦经评审认定为社会企业后,将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司承担的公益项目、公共服务项目、业绩、利润分配等信息。)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合作基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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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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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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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成  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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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种植(限分支机构经营):花卉、苗木、农作物;水产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动物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茶座、棋牌服务、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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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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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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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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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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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注册资本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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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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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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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名称)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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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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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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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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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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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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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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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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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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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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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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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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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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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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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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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死亡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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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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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本社除名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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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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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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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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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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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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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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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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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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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第三章 组织机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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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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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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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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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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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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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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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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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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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可供分配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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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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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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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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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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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股东义务: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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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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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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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执行监事提议;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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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三)理事会提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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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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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5名成员表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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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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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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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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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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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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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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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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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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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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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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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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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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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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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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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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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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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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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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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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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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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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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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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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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 东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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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合作社(含地区合作社联合社)由股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行使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表决权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原则上不能低于百分之六十七;非合作社(含地区合作社联合社)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不超过总表决权百分之二十,原则上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三。(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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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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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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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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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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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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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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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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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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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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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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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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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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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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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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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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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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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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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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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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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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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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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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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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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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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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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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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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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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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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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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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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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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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除《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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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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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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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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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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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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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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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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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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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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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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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还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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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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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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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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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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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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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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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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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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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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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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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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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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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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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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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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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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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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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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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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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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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利润的百分之十承诺用于投入公司发展及用于社会目标:其中百分之五作为公司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其收益按照股东人数(含法人企业内部股东人数)平均分配;另外百分之五用于企业公益金,用于员工培训和股东人数(含法人企业内部股东人数)符合达到教育、医疗、养老标准的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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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用于股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联合社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同时须与前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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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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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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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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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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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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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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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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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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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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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等。公司解散时,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清算工作,如有其它剩余财产,应承诺将____%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公司使命和目标相近的社会企业、公益基金或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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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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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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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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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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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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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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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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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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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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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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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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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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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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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 (五) 08:41的最新版本


消费合作社章程

消费合作社联盟有限公司章程 (讨论稿)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章程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公司定位全国合作社联合社,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经批准成为成员。成员以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表决权至少占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非上述股东表决权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注:按相关法律规定,至少80%以上]。 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企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拟发展成为社会企业。 公司社会目标或使命如下:以产业链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帮助成员增收为目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公司承担如下社会责任:对利益相关方负责,对环境友好,对社会有益。      
   公司全年利润用于股东分红的部分不多于  %,剩下部分承诺均用于投入公司发展及用于社会目标。
 公司解散清算时,承诺将剩余财产   %,捐赠给与本公司使命和目标相近的社会企业、公益基金或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备注:为保障公司社会目标不发生飘移,鼓励公司按照自愿原则对公司内部组织管理结构作相应调整,如:股东会增加未出资的员工和社区利益代表;涉及公司社会目标的重大决策,股东会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同时,为提高公司透明度,鼓励公司主动承诺,一旦经评审认定为社会企业后,将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司承担的公益项目、公共服务项目、业绩、利润分配等信息。)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可供分配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十四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合作社(含地区合作社联合社)由股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行使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表决权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原则上不能低于百分之六十七;非合作社(含地区合作社联合社)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不超过总表决权百分之二十,原则上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三。(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注:除《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 备注:还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提前利润的百分之十承诺用于投入公司发展及用于社会目标:其中百分之五作为公司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其收益按照股东人数(含法人企业内部股东人数)平均分配;另外百分之五用于企业公益金,用于员工培训和股东人数(含法人企业内部股东人数)符合达到教育、医疗、养老标准的公益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用于股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联合社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同时须与前文一致)。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等。公司解散时,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清算工作,如有其它剩余财产,应承诺将____%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公司使命和目标相近的社会企业、公益基金或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