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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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重庆地区物管用房是按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备,这个“房屋总建筑面积”是什么面积,是地上和地下一起吗?还是只是计容面积?


房屋面积计算规定: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

参考资料:《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住建部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各地的住建局会对此项进行解释,属于地方法规的性质,通常是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


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最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 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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