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对讲系统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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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仁讨论 | 贡献2019年12月3日 (二) 23:37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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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宇对讲系统验收一般规定

  (1)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2)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3)楼宇对讲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的施工质量;

  ②楼宇对讲系统质量的测试;

  ③图纸、资料的移交。

  2、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门禁验收01.png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签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3、楼宇对讲系统质量测试

  楼宇对讲系统的测试应符合下表规定

门禁验收02.png

  4、楼宇对讲系统竣工验收

  在楼宇对讲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设计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给施工单位存档。

  ● 楼宇对讲系统图;

  ● 楼宇对讲系统平面图;

  ● 设备合格证、说明书;

  ● 设备器材一览表;

  ●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 工程验收记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