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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小侃:我父亲在60年代初开始写关于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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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者梅小侃(女) 我父亲在60年代初开始写关于东京审判的东西,先是写了一篇文章《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发表在政协文史资料选辑;然后开始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庭》,计划写七章,刚写完第四章文革开始,无法再继续下去,非常遗憾!他73年去世,这部残稿在80年代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后来几次再版,最近的出版物是上海交大出版社的《亲历东京审判》。 刚刚看到关于东京审判梅法官一文的讨论,谢谢大家关注此事。近年来网上有不少此类文章,感觉有些是为了博人眼球,越说越过分,好像“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样子。拿这个帖子来说,我无意做全面分析,但可以举几个例子大体说明它不符合事实。首先关于我父亲个人,说他拒绝美国大律所的高薪(无此事)、不接受国民政府表彰(没人表彰)、一边扫厕所一边写文章(两件事不是同一年,那篇文章发表于1962年),等等,就算了不去管它了。但是关于法庭的事情就不该胡说八道了。举几个例子:(一)“要想判这群侩(刽)子手死刑,国际上的支持率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绝非如此。国际上对严惩轴心国战犯早有共识,而且纽伦堡法庭早在1946年底就判了12名德国甲级战犯死刑,比东京法庭宣判早两年。东京法庭的法官们对死刑问题确有争议,但这并不等于“国际上”反对判日本战犯死刑,何况东京法庭的宪章也明确允许死刑。(二)“他为祖国争了一次第二,他还要争一个第一”,“最终中国国旗放在第一位,美国国旗则移至第二位”,纯粹无中生有。法庭上的国旗插在法官席后面,顺序与法官座位一一对应,澳大利亚(庭长)国旗在正中,美国和中国的国旗分列其右、左两侧,根本不存在什么国旗风波。(三)“以梅汝璈(为)领导的中国代表团压力巨大!而他铿锵有力的(地)说:‘没办法就想办法,没证据就找证据!’”这完全违背了法庭的组织原则。东京审判可不是“公检法一家”,法官由盟军司令官任命,检察官由各国派遣,各自独立。法官应保持不偏不倚,与检察官原则上不能接触,中国的向哲濬检察官在各国法官到达东京后甚至必须搬离后者所住的帝国饭店。寻找证据完全是检察官团队的事情,法官并不参与,而这里写的好像是梅法官领导找证据似的。(四)“最终日本战犯终于全部认罪”,这句话更是荒唐之至!在东京法庭受审的日本战犯没有一个认罪,而且他们认不认罪是在庭审初期刚宣读完起诉书的时候,仅此一次,后来就不再问他们认不认罪的问题了,“终于全部认罪”可以说是颠覆历史呀。(五)“除了中、美、苏以外,其余8位法官都不赞成死刑”,这个也不对,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就不多说了。总之,以上只是几个例子,信口开河之处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了。希望大家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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