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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共生联盟总部委员会。<br> 第十七条本会一切事务和活动归属共生联盟总部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监督。<br> 第十八条共生联盟总部委员会下设共生会员管理委员会,作为共生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和常务事务管理。<br> 第十九条共生会员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是:<br> (一)执行总部的有关决议;<br>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br> (三)筹备召开下届管理委员会;<br> (四)向总部报告基本状况;<br> (五)决定各地总干事的吸收或除名;<br>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br>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任;<br>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br>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br>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br> 第二十条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br>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br> 第二十一条管理委员会由本会执行长、副执行长、秘书长和管理委员组成,副执行长只能从总干事中选举产生。<br>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执行长责任制,执行长对本会各项表决有一票否决权,有权提名本会各部门和各地总干事,副执行长协助执行长开展工作。<br> 第二十三条本会执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br> (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br>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br>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执行长提名,协助执行长工作。<br>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br>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br>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管理委员会决定;<br>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br> 第二十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会下设直属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执行长提名,管理委员会批准。<br> 第二十七条本会下设以下直属部门机构: 1、会员管理部;<br> 2、慈善慰问团;<br> 3、会员俱乐部(会员之家);<br> 4、共享资源部;<br> 5、调研统计部;<br> 6、会员维权部。<br> 第二十八条为了方便会员,本会在各省设立分会,包括直辖市和港澳台,分会会长由执行长提名,管理委员会正式通过。<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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