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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IPO企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浅析 - 版本历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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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江南仁：创建页面，内容为“{{4}}作者：cami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由...”</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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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0-12-30T10:53:36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创建页面，内容为“{{4}}作者：cami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由...”&lt;/p&gt;
&lt;p&gt;&lt;b&gt;新页面&lt;/b&gt;&lt;/p&gt;&lt;div&gt;{{4}}作者：cami&lt;br /&gt;
&lt;br /&gt;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由于股东人数采用直接股东+间接股东的计算方法，这个规定涉及的200人股东上限，近年来将诸多公司挡在了A股IPO的门外。&lt;br /&gt;
&lt;br /&gt;
　　为了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监管红线，早期一些企业试图通过委托持股（即股份代持），员工持股会、信托持股等方法来解决超限股东的问题，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原则上限制这类持股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具体职工股东数量也应该合并计算。&lt;br /&gt;
&lt;br /&gt;
　　关于上述规避法律规定的持股方式，业内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如果是专门为了规避上述规定而将股份交由他人代持的，证监会将不予批准公司的IPO申请，如果不是专门设立的公司，就可以走正常程序。而所谓的“专门”与否，需要看一个公司或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业务，如果没有任何其他业务，而只是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则可能被视为“专门”。&lt;br /&gt;
&lt;br /&gt;
'''一般股东超限清理办法'''&lt;br /&gt;
&lt;br /&gt;
　　解决因职工持股超过200人的办法有：（1）通过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处于真是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该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发起人达到200人以下，应当注意被辅导企业的股权转让不能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此外，即使是为了解决股东人数问题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原则上股权的变动也不宜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从而不影响“三年连续计算”。（2）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此类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受让成为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实现了注册资本或者是股本的减少。股权回购的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lt;br /&gt;
&lt;br /&gt;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根据目前审核标准，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因此设立壳公司持股的方式也不能解决问题。采用委托、信托持股等方式也不可行，必须做到股权明晰，股权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lt;br /&gt;
&lt;br /&gt;
　　对于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lt;br /&gt;
&lt;br /&gt;
　　超限股东可以不予清理，但要如实披露的的情况&lt;br /&gt;
&lt;br /&gt;
　　超限股东可以不予清理的例外情况也有例外，如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城商行为题，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lt;br /&gt;
&lt;br /&gt;
　　如果被辅导企业股东超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说产生于1996年之前，且股东不愿意转让其股权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那么被辅导企业可以保持现状进行申报，将每个最终持有人显现出来，如实反映在申报材料中。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部分个案有所放松。&lt;br /&gt;
&lt;br /&gt;
　　由于国内城商行存在历史沿革的特殊性，监管层对于城商行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做了“特殊处理”。城商行多数于上个世纪90年代或2003年之前由数个农村信用社或城市信用社合并成立，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此类小型信用社发行了大量的内部职工股，因此合并之后的城商行普遍存在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对于城商行的超200人股东问题，监管层目前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股东超限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对于内部职工股占比超过10%需要进行清理；2006年之后形成股东超限的城商行则不能再进行上市。国内城商行A股IPO进程自2007年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上市后基本终止，其中200人的股东限制成为挡住城商行上市的关键障碍。今年年底，随着原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转任银监会主席后，业内也传出城商行IPO大门或将重启的声音。&lt;br /&gt;
&lt;br /&gt;
'''案例'''&lt;br /&gt;
&lt;br /&gt;
　　控股股东为一家自然人超过200名自然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A主要从事各类钢制工具箱、工具柜以及钢制办公家具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其控股股东B公司持有56％的股份，为1300多名自然人股东作为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控股股东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全部由职工持股。该情形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吗？&lt;br /&gt;
&lt;br /&gt;
　　解析：股份合作制系我国公司制改革初期，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形式。本案例中，控股股东B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具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非一家仅为持有股份而成立的纯粹投资性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审核原则，在该种情形下，核定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名时不“打开计算”，即不追溯到终极股东，而将其视作一名股东。&lt;br /&gt;
&lt;br /&gt;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5cd5de501012jzj.html]&lt;/div&gt;</summary>
		<author><name>江南仁</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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