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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忻锦帆:业委会成员“报酬”：理清思路 考虑细节 - 版本历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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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6-05-10T02:24:30Z</up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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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江南仁：创建页面，内容为“{{5}} 直接转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35b9dcd0102wn5j.html 新浪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博客]（原载于《现代物业》2016年第七期，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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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2022-02-17T22:55:12Z</updated>
		
		<summary type="html">&lt;p&gt;创建页面，内容为“{{5}} 直接转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35b9dcd0102wn5j.html 新浪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博客]（原载于《现代物业》2016年第七期，本...”&lt;/p&gt;
&lt;p&gt;&lt;b&gt;新页面&lt;/b&gt;&lt;/p&gt;&lt;div&gt;{{5}}&lt;br /&gt;
直接转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35b9dcd0102wn5j.html 新浪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博客]（原载于《现代物业》2016年第七期，本日志发表时有修改）[http://user.qzone.qq.com/61851814/2 忻锦帆QQ空间]，&lt;br /&gt;
&lt;br /&gt;
[[user:忻锦帆|忻锦帆]]&lt;br /&gt;
&lt;br /&gt;
业委会成员的报酬或津贴问题，讨论多年了，并在各种平台上多次成为热点。可以发现，不少有多年成功经验的业委会主任，都强烈表示不需要报酬。&lt;br /&gt;
&lt;br /&gt;
不过，这只是这些人士表达他们个人的意愿，在各种讨论场合中，毕竟还有很多人提倡给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或报酬，而且上述人士也和各种平台中的多数发言者一样，并不明显反对别人领取。&lt;br /&gt;
&lt;br /&gt;
而提倡发放的，其实至少有两类人。一类是地方的领军人物，他们自己为业主权益奋斗多年，没有领过报酬，也不想领取报酬，只是提倡给别人发放报酬。目的是希望有更多的人愿意投入业主组织活动，并维护持久性。另一类是希望自己能够领取，以弥补一定的经济损失。&lt;br /&gt;
&lt;br /&gt;
不过，提倡发放的人士，极少谈论如何发放的细节。而每一项需要推行的主张，一定要有具体可行的方案支撑。同时，为了更好地进行讨论，需要理清一些概念和思路。下面就此谈谈一些看法。&lt;br /&gt;
&lt;br /&gt;
'''一、补贴、津贴、报酬的区别'''&lt;br /&gt;
&lt;br /&gt;
这三个概念，在多年的讨论中并无十分明确的定义。虽然也没有必要很准确的进行定义，但是大致上的区分还是要有的，所以仍有厘清一下的必要。而且，有些朋友会把这些概念混着用。&lt;br /&gt;
&lt;br /&gt;
补贴与少量津贴的差别并不很大，都是发放少量的现金。所谓少量，应该是指，既不对业主组织的开支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明显提高领取者的生活水平或财富水平。&lt;br /&gt;
&lt;br /&gt;
补贴，重点在一个“补”字：补偿。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补贴会比津贴控制更严一些。我赞成数额小的，称为补贴。为了工作，个人会多出一些额外的开支，比如通讯费之类。多多少少补偿一点，合情合理，而且还基本上不包括弥补个人的间接经济损失。因为数额小，应当允许有相当的模糊空间。也有人提出，不应该补贴，一律实报实销，虽有道理，但操作起来不大可行。比如通讯费，是添个专用手机，还是逐条统计通话记录？ &lt;br /&gt;
&lt;br /&gt;
津贴，可以包括补偿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包括完全或不完全地补偿间接经济损失，还可以因承担责任大小而差别发放，有时也有奖励的意义。高额的津贴，会包含下面所说的报酬成分。津贴额度的伸缩程度，应该要比补贴要大，所以也比较难把握。具体数额，深圳特区政府有上限规定：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依我看来，这个规定虽然是上限，但还是有点高，超过一般人对业余津贴的想象。也还没有看到深圳的业主组织，正式、长期接近这个上限给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的。深圳的最低工资，现在已经在2000元的水平线之上了，接近这个上限发放，一年的总额会很显眼。&lt;br /&gt;
&lt;br /&gt;
报酬，应该是指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主要是工资。在不发工资的情况下，只是发点补贴和少量津贴，应该不能算劳动报酬。对于补贴、津贴，很多人不主张拿，因为他们自己就不拿，愿意无偿奉献，还愿意贴钱。但是对于别人领取补贴和少量津贴，他们也不明显反对，所以分歧不大。如果提到报酬，分歧就大了。&lt;br /&gt;
&lt;br /&gt;
主张发放报酬的一方，理由往往是：付出了劳动，为什么不能拿报酬？这就显然是主张拿工资了。&lt;br /&gt;
&lt;br /&gt;
发工资要有计算依据，虽然有时可以粗略但必须基本靠谱。工资按其基本的计发方式分，常见的有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等级工资等；还有用于公司负责人的，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计件和计时，比较直截了当。而其他方式，则需要依据本单位经验数据和同行业比较，雇佣双方事先议定（公务人员在录用时本人已默认按国家制度执行）。&lt;br /&gt;
&lt;br /&gt;
我认为，非专职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不应该领取报酬。在各种平台的讨论中，不少人同意这个观点并提出了各种理由；限于篇幅，这里不作转述。我想说的只是：报酬如何计算，就是一个大问题。如果非要计算报酬，显然不可能模仿计件工资、计时工资。而岗位工资、职务工资，也不易模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是专职工作，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基本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日常基本看得见的劳动强度。因为存在上下级关系，需要调整职责和劳动强度时也比较容易实现。而对业委会成员，显然不具备这些衡量和调整的条件，又缺乏经验数据和同业参照依据，所以，制定工资的计算标准很难。由于业主组织的工作效果很少能有量化指标，更不可能制定盈亏目标，而且业委会及其主任（应称为主任委员）还不应该具备重大决策权力，所以也无法模仿年薪制。&lt;br /&gt;
&lt;br /&gt;
希望业委会成员得到报酬的意见经常有，但是如何计发报酬，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完整方案。是不是说明要正儿八经地计算报酬确实很困难呢？——如果有朋友设计出来了，请不吝分享；有执行数年的更好。&lt;br /&gt;
&lt;br /&gt;
所以，不是专职（也包括有固定上班时间的半专职）的，还是不要谈报酬。专职或半专职的，在后面讨论。&lt;br /&gt;
&lt;br /&gt;
曾经有朋友举了一个发放“报酬”的实例，说为了鼓励业委会委员参加会议，实行每人每次发50元。但这明显是津贴而不是报酬。因为同样参加会议，有人只是坐坐听听，有人可能为会议做了几十甚至几百小时的准备，所得的金额却一样，因此不具备劳动报酬的意义。这位朋友后来也赞成我的想法。&lt;br /&gt;
&lt;br /&gt;
另外需要提醒一下，业委会委员和其他不领工资的兼职人员，只要遵循诚实原则，不为自己谋取私利，不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并不需要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全世界包括中国都是这样。这既与业委会不是决策机构有关，也与业委会成员义务工作有关。&lt;br /&gt;
&lt;br /&gt;
'''二、专职人员不是以业委会委员身份领取报酬'''&lt;br /&gt;
&lt;br /&gt;
在正常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业主组织是没有专职人员的。因为管理服务商依照服务合同派遣入驻小区的管理处，与业主组织是主从关系，是协助业主组织管理小区事务的办事机构。两者关系既不是平行的，更不是对立的，与旧时大家庭的东家和管家关系相似。小区所有的管理事务，除了与业主组织核心会务有关的工作和其他少量工作以外，全部交给管理处做，业主组织无须再设专职人员。在香港，即使几千户的小区，业主立案法团的管委会秘书也是兼职的，只能领取最多每月1200港元的津贴。而香港有25%的全职雇员月薪在23000港元以上，能被选定为秘书的，其素质、能力，多数不会在这25%之下，所以这个1200港元只是毛毛雨式的津贴，不是报酬。&lt;br /&gt;
&lt;br /&gt;
在大陆，也有能把管理处作为业主组织办事机构的小区，但是现在还不多。其实，这也是业主是否真正成为小区管理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值得我们仿效。在还没有达到这种境界之前，业主组织设立专职秘书之类的岗位，也是必要的，有不少小区已经实行了。但是这类专职岗位，不应该由业委会成员担任。而且，等到正常的主从关系真正建立起来之后，这类岗位也没有必要继续存在。&lt;br /&gt;
&lt;br /&gt;
业委会委员作为专职人员直接管理小区，主要出现在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不过我觉得，纯粹的自管，只适合十几、几十、最多一百多户的独立大楼。在境外，这样的大楼往往占大多数，其中有不少是不设专职管理人员的。&lt;br /&gt;
&lt;br /&gt;
如果需要由业委会成员专职领头管理，那就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业委会成员，又是经理人。工资，是以经理人的身份领的。不过，我不赞成双重身份。如果更适合做经理人，就应该辞去业委会职务；如果更适合做业委会，就另聘经理人。双重身份，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有很多害处。还容易变为家长，而业主组织是不应该有家长的。&lt;br /&gt;
&lt;br /&gt;
另外，业委会与管理处的内部管理方式也不同：业委会实行委员制，而管理处适合经理负责制。把两者混淆，是会出问题的。&lt;br /&gt;
&lt;br /&gt;
如果业主真正获得了管理自主权，无论是设置专职经理人或是聘用管理服务团队，也不管经理人来自业主还是从外面聘请，就是世界通行的比较大型小区的管理模式。是不是叫“自管”，不是问题。认为属于自管的，也要把业委会成员与专职管理人员区分开来，这样就不存在业委会成员的报酬问题了。&lt;br /&gt;
&lt;br /&gt;
'''三、发放有分量的津贴难在具体方案'''&lt;br /&gt;
&lt;br /&gt;
下面讨论介于报酬和少量津贴之间的有“分量”的津贴。&lt;br /&gt;
&lt;br /&gt;
法律并不禁止向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所以，该不该发，只是不同认识的讨论；能不能发，只是可操作性的讨论，以及效果或后果的讨论。&lt;br /&gt;
&lt;br /&gt;
从合法性的角度说，只要业主大会通过，爱发就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除了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限制的以外）。但是实际操作就没那么简单。当然，这主要是指有一定“分量”的津贴。毛毛雨的补贴、津贴，相信已经实行的有不少了，作用和副作用都不会很大，这里就不关注了。&lt;br /&gt;
&lt;br /&gt;
首先是定数额，上限多少，下限多少。定低了，发放对象全都没有感觉，起不到期望中的激励作用，甚至连补偿作用都起不到；定高了，业主难以接受，无法在业主大会通过，甚至会被误认为业委会委员是在为个人经济利益而工作。而且，数额以多少为合适，不但有地区差异，还有同一地区不同小区的差异；而更大的差异，还在于发放对象的个体感受。业委会制定方案时不易统一意见，业主大会表决也有困难。所以，有人建议由各地政府出一个更具体的建议性额度，业主大会同意而且发放对象愿意拿的，就实行；否则，就搁置。这个建议如果能够实行，倒是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lt;br /&gt;
&lt;br /&gt;
其次是定级差。要不要级差，级差多大才合理？级差小了，在业主组织中起较大作用的有的成员可能会感到不平衡；级差大了，其他成员会有意见。理论上都希望合理，实际上难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这个，其实也同样有请政府提供级差建议以解决这个次要问题的需要。&lt;br /&gt;
&lt;br /&gt;
至于发放津贴的效果或后果，包括政府提供额度是好是坏和作用大小，都是更复杂的问题，暂时不仔细讨论了。&lt;br /&gt;
&lt;br /&gt;
讨论难有共识，法律并不禁止，建议有心发放有分量津贴的朋友，先拟个方案争取业主大会通过，做几年看看，有了实例再继续讨论。只要方案可行，广大业主支持，试试又何妨？ &lt;br /&gt;
&lt;br /&gt;
和其他许多难题一样，这个问题的主要根源也在于小区管理主体错位，以及即使少量小区管理主体正位了仍须面对内外环境的后遗症。除了上面说到的业主组织本不需要设置专职人员以外，与业主组织成员报酬难题有关的，还有维权和建立真正的业主组织的艰苦卓绝，业主组织不应该有的巨大工作量，等等。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重新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概念，确定了业主的自主管理权。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统管统制的旧思想，30多年来在这个领域里并未显著退潮。物权法颁布9年来，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条文，也没有被有效执行。好在已经有许多先进小区，在收回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解决了不少难题，为我们努力争取落实物权法，作出了榜样。只有在管理主体大面积正位了以后，业委会成员报酬的难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lt;/div&gt;</summary>
		<author><name>江南仁</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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