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联合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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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联合促进会

人类命运共同体联合促进会章程

人类命运共同体联合促进会章程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章程,也是其主要行动纲领。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宗旨是:作为非政府的全球性思想文化公益组织,凭着思想理论的先进性,找到了解决问题最高效的途径,即从认知这个根上下手,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帮助人们觉醒,认识宇宙、人生真相,懂得敬畏和感恩,自觉约束人性之恶,明白爱护环境,友爱他人, 是最符合自利要求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正途。从而自觉约束人性之恶,努力做好自己。如果人人都做好自己,世界大同就会水到渠成了。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将努力帮助每一个人实现冨足、长寿、智慧、自由的圆满人生。

本章程共五大部分,每部分若干章节。

第一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性质、目标和活动原则

第一章: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性质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是由中国一批有理想,有抱负,有信念,有爱心的社会精英,发起组建的公益性的思想文化宣教组织,旨在全球实现世界大同。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总部设在香港。在各个国家设立分社,根据需要再下设办事机构。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不是政党;但是超越政党。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不是世界区域政府,但超越各区域政府。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是一个从未出现过的全新的大型民间组织。对它的定位需要创造性地设计。

它的出现,既是因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也是为了响应现任中国领袖习主席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

第二章: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最终目标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我们的活动和努力实现世界大同,实现世界历代先贤设想的世界大同、人间净土世界……等等那样的文明幸福的社会。

最终要达到消除各国之间的领土争端和战争、消灭核武器毁灭世界的危险、用最先进的思想理论和最先进文明的价值观念提升整个人类的文明程度、消除犯罪和毒品泛滥、消灭各种社会不文明不人道现象、阻止人类道德堕落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全人类的道德程度、制止环境污染的同时降低并最终消灭环境污染等等。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先贤所述的大同社会,实际上只是现在成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所要达到目标的一部分,我们的目标更大也更圆满。

第三章: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活动原则和方式。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是一个非政府的公益性质的思想文化经济组织。,并不具有哪个国家的行政权力,所以促进会对外只具有外界与本会的联合与合作权力、商业经济活动权力、宣传权力、动员权力、解释宣讲权力,还有联络、协调、沟通等权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活动原则是:不干涉世界各地区政治也不干涉各地区具体事务,不干涉各种宗教信仰,也不参与各地区政党活动。我们只宣介我们的理念,不作强行推动。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机构、企业、成员、工作人员等均须遵守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各种习俗等。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是一个公益性质的思想文化团体,其宣传活动方式是:以宣传、讲座、演讲、以有针对性的信件和各种各样的方式与世界各地的相关人士和机构与各国元首等联系与沟通,采取邀请访问、座谈会、利用电视和网络媒体等做广告、举行国际学术交流会、举行巡回宣传和文艺演出……等等方式方法,推动我们认可的先进思想先进理念很快被世界各种宗教、各个国家、各个阶层的人所知晓、所认可、所接受,同时获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为了远大目标现在起步,乐意接受社会爱心等人士和机构的捐助。

我们的目的是最终达到凝聚全世界的正义力量,实现世界大同的目标。

第四章: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拥有世界最先进的思想和理论:

当代人类最先进的思想理论,是我们号召天下推动我们目标的最有力的思想理论武器和旗帜。

促进会首先注重的是保持促进会拥有的思想和理论是当时人类最先进的。为此促进会设“宗教、哲学、思想、理论”研究院,负责从世界各地特别是中国内地招揽思想家和哲学家,积极推动提炼出最先进的当代宗教、哲学、思想、理论,进行宣传和传播——而且这一工作正是促进会的最重要的,也是重中之重的工作:促进会正是依靠最新的最先进的思想和新价值观念涤荡旧世界并重新整理塑造整个人类社会的。

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敞开胸怀拥抱当代世界最先进的思想家理论家:把他们吸纳进我们的团队,为推动世界大同而共同努力。

第二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的组织形式

第一章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1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2)关心和致力于世界大同事业;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4)要求德才兼备。

第2条 理事入会程序:

(1)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3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4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六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秘书长)。本会设荣誉职务。

第2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届中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以通讯方式征求常务理事意见,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3)决定召开理事大会;

(4)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须变更的理事人选;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5)会长可委托执行副会长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10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11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向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3)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6)秘书长可委托执行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三部分: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1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2)世界大同基金;

(3)为求自养创办经济体;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 用于专项工作。

第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部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 月 日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会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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